合同编号:
出境旅游路线及产品编号:
旅行团出行日期:
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实施,为了维护旅游者和组团旅行社的合法权利,双方在北京市旅游局与北京市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范本(BF—2009--2702)基础上,经平等协商依据《旅游法》的规定,达成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 双方在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版本基础上,另签订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范本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及《旅游法》为准,本协议无约定的以《旅游法》为准。
第二条 购物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在行程中不安排购物、另付费旅游项目,如旅游者有购物需求,应旅游者要求或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购物的,应另行签订自愿购物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旅行社提示旅游者应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第四条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五条、在行程中解约的,应在解约时向旅行社告知返回地,否则旅行社有权自行决定将其送回出发地,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旅游者承担。
13、旅游者应当保证团进团出,并配合旅行社销签。
第六条 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把《行程单》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安全避险措施、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七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正当理由包括: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八条 必要的费用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行程前30日至15日,旅游费用5%;
行程前14日至7日,旅游费用10%;
行程前6日至4日,旅游费用15%;
行程前3日至1日,旅游费用25%;
行程开始当日,旅游费用3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必要的费用扣除系数)/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注:必要的费用扣除系数=旅游费用*30%
如按上述方式支付的必要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到达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并且配合销签后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第九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2%的违约金;
行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行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
行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第九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超过5日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在未收齐费用前,旅行社有权停止操作。
2、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领队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违约、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旅游者未按约定团进团出,发生滞留、晚归,不配合旅行社销签,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旅游者承担,包括遣返费、公安办案费、旅行社相关费用等,并赔偿旅行社经营损失。
7、旅游者的下述行为视为行前解除合同:
1)因持公务护照或自备签证等原因造成无法出行的;
2) 以家庭或单位名义参团,因其中部分成员被拒签或个人原因行前解除合同而其他成员已出签而自行取消出行的;
3)需要交纳防滞留保证金的,而未能在指定期限前足额交纳的;
4)旅游者提供的虚假资料或资料不齐全,旅行社单方解除合同的;
5) 旅游者因个人原因取消出行的。
第十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十一条 协议条款
1、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共 天 夜。
2、旅游费用及支付(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领队费 元/人,导游服务费: 元/人(不低于旅游费用 %);
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出境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 险 人:
保 险 金 额: 元人民币
保 险 费: 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与双方签署的合同等文本一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一旦国家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按《旅游法》发布新的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和补充协议等将应由新的文本替代。
旅游者、旅游者代表人签字(盖章): 旅游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